辽宁大学经济学辅修项目管理细则
为推动辽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成果深度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辽宁大学经济学辅修项目的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辽宁大学经济学辅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在学期间管理
第一条 符合《辽宁大学经济学辅修项目招生简章》招生对象要求的人员可报考本项目,报考者应按照相关通知参加考核、提交完整真实的报考材料,全面完成通知要求的流程。
经考核录取者,须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接受录取并办理报到手续,领取经济学辅修项目校园卡。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辽宁大学中国经济研究院在考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其报考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中国经济研究院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参加经济学辅修项目学习的资格,并不再接受其报考本项目;情节严重者,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条 经济学辅修项目校园卡是证明学生身份的唯一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及各类活动时应出示。在学期间,学生个人信息将被纳入辽宁大学的人脸识别系统,以确保校园出入安全。校园卡及人脸识别系统信息,结业或退出项目学习时注销。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辽宁大学校纪校规、遵守辅修管理规定。如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管理规定或因个人言行影响辽宁大学的声誉,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修读辅修项目的资格,不再接受其报考本项目,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学生在项目学习期间没有辽宁大学学籍,不转户口、不转人事档案、不转党团关系、不安排住宿、不参与评奖评优。饮食、医疗、辽大图书馆使用等费用自理。辅修项目结束时,辽宁大学不负责学生的派遣工作。
第六条 项目学习期限为三学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结业。
对未修满规定学分而退出学习的学生,学校仅出具成绩证明。
学生在项目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符合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条件者,经辽宁大学中国经济研究院及辽宁大学教务处审查批准,授予由辽宁大学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该证书可在辽宁大学教务处查询与验证,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与验证。
第七条 经济学辅修项目按学分交费,每学期按当学期所选学分数一次交清,培养费标准按辽宁大学计划财务处批准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方式见相关通知。中途退课或退出项目学习,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项目课程学习和考试等参照辽宁大学相关本科教学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不接受学生通过自修课程获得学分。学生应当按照项目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整参加课程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教学计划及选课
第九条 本项目采用完全学分制,具体学分及相关课程要求参见入学年的《辽宁大学经济学辅修项目培养方案》。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要求和学院的指导意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为保证学习质量,在修满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之前,学生每学期选课量为3-25学分。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某一学期无法选课,需在开学前经本人申请、中国经济研究院批准。未经批准,选课学分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将退出项目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课程预选、退课、补选等。对未办理退课手续却不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未选的课程,成绩不予登录。
不允许选择上课时间或考试时间冲突的课程,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选课日程安排
每学期选课系统开放后,学生自行网上预选课程。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根据选课结果在网上交培养费,未按时交费则选课无效。
具体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以中国经济研究院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中期退课:允许学生在学期中期退课。学生中期退课后,该课程不参与GPA计算。具体退课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以中国经济研究院通知公告为准。退课手续不允许他人代办;逾期不再受理。中期退课,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全程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记录,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管理规定、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项目的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若学生发生作弊行为,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取消其参加项目学习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辽宁大学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请假证明。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再次开设时选课并重新修读课程,参加考核。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或不合格。提交虚假的缓考证明材料,将按作弊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
(二)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记为 0分,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及考勤情况公布后,如有异议,请及时向任课教师、助教书面申请核查。期末考试后,学生可在学校教务网上查到自己的学分、成绩。对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助教申请复查试卷,受理核查期末考试成绩申请的时间以任课教师通知为准,且不得晚于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结业年级受理时间见当学期通知),期末复核成绩只对期末试卷进行复查,不再修改平时及期中成绩。超过期限,不受理核查申请。
复查试卷程序:学生本人向任课教师、助教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助教负责复审试卷,如确需修改成绩,由助教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提供原始考卷及其复印件,在其中必须明显标出修改的部分,并附成绩修改的详细修改理由和说明并签字;教学院长收到修改成绩的申请以及教师所提供的以上相应的材料,签字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教务老师统一汇总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修正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的,不予更改。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
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考试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一条
1.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隔位就座或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校园卡放在桌面。无校园卡者不能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如考试允许提前交卷,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2. 除非主考教师另有规定,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笔袋、手机、智能穿戴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座位;已经带入考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与其他物品一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不得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及旁边。
3.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答题时间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4.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5.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生不得有抄袭、篡改、伪造、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与学习纪律的认定及处理
对违反考试与学习纪律的行为,参照《辽宁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辽大校发(2024)56号)进行课程成绩及相关处理,若学生发生作弊行为,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取消其参加项目学习的资格,通报原单位,不接受其再次报考本项目。
在项目学习过程中提供虚假陈述或证明的,视情节参照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暂停学习与退出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遇特殊情况如需暂停学习,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中国经济研究院提出申请,提交项目主任审批。学期开始后,如已选修课程,不得办理停学手续。暂停学习不改变学习期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退出经济学辅修项目:
1、学习期间,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的(已经重修并且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
2、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之前,未经批准一学期选课少于一门的。
3、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应予退出经济学辅修项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生被退出培养项目学习,由中国经济研究院办公室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决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以书面形式提交。
退出项目学习决定书由中国经济研究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中国经济研究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在结业审查时做出结论,自动终止项目学习。
本人申请退出经济学辅修项目学习的,须在学生信息服务平台上提交退出申请,并于指定日期到项目办公室办理手续。
结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济学辅修项目学生须提前核对毕业信息(个人信息、学分、成绩等),在结业学期的开学五周内,根据所修课程是否满足项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向中国经济研究院提出结业申请。符合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条件者,经辽宁大学中国经济研究院及辽宁大学教务处审查批准,授予由辽宁大学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在三学年内未能完成教学计划,须终止项目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修读经济学辅修项目资格,不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对已发的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辅修专业证书,由辽宁大学中国经济研究院及辽宁大学教务处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并书面声明原证书作废,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费用自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大学经济学辅修项目的学生,辽宁大学授权辽宁大学教务处和辽宁大学中国经济研究院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辽宁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承担本项目授课任务的教学工作量可以认定为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