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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路玮孝 余淼杰 韩鹃羽|环境规制差异与跨国企业两阶段绿色创新效率研究

时间:2025-01-26 13:31:11  作者:  点击:

环境规制差异与跨国企业两阶段绿色创新效率研究

路玮孝 余淼杰 韩鹃羽

摘要:文章基于国际环境规制差异性和企业绿色创新两阶段价值链视角,运用2007—202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国际环境规制差异如何影响跨国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研究表明:(1)环境规制的影响具有跨境溢出效应,国际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上升会倒逼企业提高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但会降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2)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上升通过诱发企业策略性创新和环保投资非效率,进而对企业两阶段绿色创新效率产生异质性影响;(3)如果企业自身融资约束程度降低、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企业所处地区为低碳城市试点地区、企业所处行业为重污染行业,那么在政策外部压力和内在创新动力的双重影响下,环境规制差异度对企业两阶段绿色创新效率的扭曲影响将被削弱。

关键词:环境规制差异;绿色创新效率;策略性创新;投资非效率

一、引言

绿色科技创新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全球各国共谋发展的共识。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环境规制政策,鼓励本国企业绿色创新发展。无法回避的是,尽管绿色低碳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但受自身禀赋、地理位置、发展阶段和未来规划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同国家的具体环境规制要求往往有很大差异,呈现出较大的政策方向上的差异度。全球化布局的跨国企业,往往同时面临着来自多个国家、方向各异的环境规制要求。差异化的环境规制如何影响跨国企业绿色创新,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议题之一。

现有关于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大多建立在经典波特效应理论的基石上,认为政府环境规制的强化会倒逼企业加大绿色创新力度,通过绿色创新成果产出抵消环境规制引致的额外成本,产生创新补偿效应,最终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环境规制差异度和不确定性的上升,会使得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为满足环境规制强制性要求、保持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在外部合法性和内部驱动力的双重影响下,加大研发投入,最终表现为绿色创新能力的增强(宋华盛和曹婷婷,2023),这一理论得到了多位学者的验证支持(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孙博文和郑世林,2024)

然而,该类研究尚未触及的一个核心矛盾点在于,如果环境规制差异度和不确定性的上升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岂非各国间应当不断加大规制条款差异,让政策“朝令夕改”,进而就能够提升企业绿色创新产出?这显然与经典理论和现实观察相悖。原因在于,现有关于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都单纯聚焦于一个国家或区域内部,将环境规制强度和方向同质化对待,聚焦于单一环境规制政策冲击,忽略了在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不同国家在同一环境规制政策方向和强度是存在差异的,且缺乏对外部规制压力下企业内部资源调整应变机制的考察,从而导致有偏的环境政策效果评估。

绿色创新是一项连续性的活动,包含从要素投入到产品产出的多环节。在价值链视角下,从创新要素投入到创新知识凝结产出的过程为创新科技研发阶段,而从新技术、新知识的产出到新产品推向市场,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则为创新成果转换阶段(韩兵等,2018)。创新科技研发阶段为创新成果转化阶段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前期基础,而成果转化阶段为科技研发阶段实现了商业价值,从而保证科技研究阶段能够得到稳定可持续的资金保障。两阶段互有关联,又显著不同。技术创新是一个长链条的复杂过程,单纯以专利产出或经济成效来对企业创新成效进行度量评价,容易忽略技术创新价值链的阶段性差异,从而难以全面衡量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不同阶段绩效的异质性影响(熊曦等,2019;肖仁桥等,2022)。

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不同国家间环境规制的差异是否会影响跨国公司的创新行为,即环境政策是否存在跨境溢出效应?若存在,那么环境规制的跨境溢出效应是否会对企业绿色创新价值链的不同阶段产生异质性影响?这种影响通过怎样的机制路径发挥作用?

同现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

第一,在研究视角上,本文基于两阶段创新价值链理论,将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划分为从创新资源投入到研发成果产出的绿色创新科技研发阶段和从研发成果产出转化为实质性经济环境效益的绿色创新成果转换阶段,从绿色科技研发和绿色成果转换两个阶段分别考察环境规制差异对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的异质性影响,突破了以往研究只重视表象产出、忽略实质转化的片面理解。

第二,在指标构建上,本文基于Climate Policy Database数据库,分年度准确度量我国与国际上其他主要国家在环境气候政策方向与强度方面的差异度,并与我国A股上市公司海外市场布局中的不同国家重要性的权重指标相结合,构建微观企业层面环境政策差异度指标,这有助于打开企业“黑箱”,克服全球环境规制差异度这一宏观指标对微观个体具体影响的识别难题。企业既是环境规制的被动接受对象,又是研发转化绿色技术、改善环境绩效的主动创造主体。从企业角度分析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效率的关系,提高了结论的直观性,深化了政策含义。

第三,在理论机理上,本文通过对绿色技术创新价值链的分段研究,将环境规制领域的“波特效应”和“加州效应”辩证地结合起来,指出了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应用场景,这是对该领域经典理论的有益拓展。同时,本文还将封闭条件下同质性的环境规制研究,拓展到开放条件下异质性的环境规制研究,这是对该领域研究范围的深化补充,为政府部门精准施策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主要有三支。

第一支文献是关于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竞争力的总体影响,主要以“波特假说”为核心。“波特假说”认为,尽管环境规制会产生“遵循成本效应”,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带来成本压力,但环境规制也会带来“倒逼效应”,促使企业加大绿色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绿色生产率和竞争力,形成“创新补偿效应”,最终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波特假说”又可以分为“强波特假说”和“弱波特假说”(Jaffe & Palmer,1997):“强波特假说”认为环境规制能够同时提升企业绿色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Lanoie et al.,2008),“弱波特假说”则认为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但并不一定能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蒋伏心等,2013),甚至有可能对企业绿色技术研发投入产生“挤出效应”,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的下降(刘悦和周默涵,2018)。

第二支文献则聚焦于环境规制的异质性,认为环境规制的作用效果不仅取决于环境规制强度,也取决于环境规制的具体类型和工具(范丹和孙晓婷,2020)。现有研究通常将环境规制划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公众参与型和自愿行动型四种(彭星和李斌,2016),研究发现,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有积极的即期效应和抑制的滞后作用,市场激励型具有稳定持续的激励效应(沈能等,2020),公众参与型仅存在短期内的小幅度激励效应(张国兴等,2021)或先促进后抑制(周鹏飞和沈洋,2022),自愿行动型环境规制的有效性相对较弱(王红梅,2016)。

从环境规制工具的角度来看,不同模式的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激励有显著差异(金昕等,2022),价格型工具主要通过治污技术引进作用于污染末端治理,而数量型工具与命令型工具则更倾向于通过绿色生产技术创新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王艳和于立宏,2023)。相较于环境行政处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收缴排污费和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作用效果更加持久(郭进,2019),环保补助反而会挤出企业绿色技术自主创新意愿(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不同的环境政策类型和工具之间也存在多重耦合影响(董景荣等,2021)。

第三支文献则聚焦于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效率的影响,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影响各不相同(赵路等,2021)。技术创新是包括投入、产出和价值转化的系统工程,具备系统性、复杂性和阶段性(余泳泽,2009)。如果基于两阶段价值链视角,将绿色创新效率划分为科技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率,则环境规制强度提升会对科技研发效率产生“倒U形”影响,但与成果转化效率之间并无显著的非线性关系(关成华和李晴川,2020)。同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和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则对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效率有着不同的“U形”和“倒U形”影响,投资型环境规制对两阶段效率均具有“倒 U形”影响(肖仁桥等,2022)。就具体政策而言,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和碳交易试点政策均能够显著促进两阶段绿色创新效率的同步提升(周慧慧和黄晖,2024)。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如下两个方面尚有待扩展:

一方面,现有研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测度方式不一,绿色专利申请、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绿色产品营收和能源消耗指数等多种异质性指标多有使用,这导致不同研究结论中关于“强波特假说”和“弱波特假说”的矛盾争论不断。现有研究尚未将绿色创新效率依据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指标衡量,进而将其纳入“波特假说”框架中进行研究。企业绿色创新包含不同环节的价值链条,不同阶段有着各自的特征和决策考虑,单纯以专利申请来衡量技术创新,忽视了专利成果转化是企业最终竞争力提升中的关键一环,同时也限制了对企业内在创新价值链的讨论,使得对环境政策效果评估不够完整。因此,有必要依据价值链视角,对其进行分阶段研究。

另一方面,现有关于环境规制异质性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环境规制类型和工具的差异性,尚未涉及环境规制方向上的差异度。主要原因是现有环境规制效果评估研究多关注一国内部政策对本国企业创新的影响,而一国内部环境政策在方向和强度上往往是同质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跨国企业分布于多个国家,同时受到多个国家不同导向的环境规制政策的综合影响。环境政策的方向和强度往往千差万别,尤其是在当前国际绿色贸易壁垒不断加剧的现实背景下,亟须将研究拓展到国际环境规制方向差异视角,探究不同国家间环境规制方向上的差异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效率,特别是对创新两阶段价值链不同阶段的创新效率的异质性影响。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规制跨境溢出与绿色创新

从企业供给的角度来看,异质性的环境规制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不同种类产品的相对价格,进而引致企业海外子公司在生产不同种类产品时所获取的利润产生差异,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选择最有利的产品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研发并投向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深,跨国公司在全球布局其制造链和供应链,并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根据Acemoglu等(2012)的技术进步内生化模型,企业最终选择何种技术取决于技术创新的相对利润。在全球范围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将依据国内外不同的环境法规要求和自身所获利润,做出有针对性的技术创新。

在环境规制领域,这一现象最早被Vogel(1997)提及。Vogel研究发现,美国加州市政府严格的环境法规并未有效提升本土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力,反而更多地促使日本和德国的跨国企业进行创新,并将其技术出口到美国加州市场,他将这一现象命名为“加州效应(California Effect)”。随后,Dechezleprêtre和Glachant(2014)研究发现,本国的风能技术政策法规会吸引其他国家的创新者,全球44%的风能专利是由非本国居民申请的,这表明一国的环境监管政策确实可以诱导来自外国的环境技术创新(Peters et al.,2012)。研究发现,外向型企业在进行创新活动决策时,国外环境政策比国内环境政策对其产生的诱导效应更强(Horbach,2008)。在面临东道国严格的环境规制时,母公司会通过内部转移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技术知识支持(Dekker et al.,2012)。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创新活动以市场利润为直接导向。外向型企业在进行创新活动决策时,国外市场需求导向比国内市场需求对其产生的诱导效应更强。当国外颁布新的环境规制影响本国产品结构时,外向型企业要根据国外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保证产品能够合法合规地销往海外市场,以确保海外子公司能够顺利存活,此时环境规制亦表现出较强的跨境传导现象。Herman和Xiang(2022)以双边贸易额为权重指标,详细论证了外国环境法规如何通过贸易渠道产生显著的跨境绿色创新诱导效应。

(二)环境规制差异度与策略性创新

环境规制跨境传导使得全球化布局的跨国公司承受更大的压力,违规可能产生的高额罚金会倒逼跨国公司加快绿色技术创新,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绿色科技研发中,以此来缓解环境规制带来的合法性压力。企业凭借更多的专利技术储备来缓解生存危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可控能力,平稳度过风险期。

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企业面临着资源有限性约束,同时面临着来自不同国家的、千差万别的、方向各异的环境规制要求。在此双重压力下,企业往往会选择策略性创新,倾向于通过先摘取“低垂的果实”,申请成功率较高的基础性绿色创新专利作为预防性专利储备池,避免在未来“出海”过程中遭遇“专利流氓”公司的诉讼,产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此时表现为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提升。除此之外,考虑到各国政府往往会对本国企业绿色研发活动进行财政补贴并给予优惠。全球化布局的跨国公司为顺利获得政府补贴,基于政策迎合动机,往往会选择难度低、见效快的策略性创新,通过大量低水平的绿色技术创新重复获取政府补贴,出现“寻补贴”的逆向选择行为。企业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通过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来释放创新信号,以迎合政府的监管和创新战略,这种策略性创新行为也会在短期内提高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李雅婷等,2023)。

但值得注意的是,专利创新产出只是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拓展企业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一个方面,并不完全等同于技术进步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实质性创新需要持续高额的前期投入,风险高且产出存在不确定性。相反,策略性创新往往只是表面的创新,其创新成果的突破性有限,往往只是为了满足不同国家环境规制最低标准而进行的低水平创新,创新成果很难落地或不具备推向市场的商业价值,并不能真正提升企业长期绿色竞争力。过度专注于策略性创新会损害企业真实创新能力,影响对环境规制政策的真实评估,表现出绿色创新的“虚假性繁荣”,缺乏自主创新战略,出现绿色科技专利产出多、绿色产品成果转化少的不利局面,最终降低了企业长期绿色创新成果转化效率。

(三)环境规制差异度与环保投资非效率

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会提高企业生产的合规性要求,尤其是许多严格的环境规制往往要求拥有“一票否决”的强制效力,倒逼企业在短期内加大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生产工艺改善的投入力度。最先开展绿色研发活动的企业往往会拥有先发优势,通过专利申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绿色专利产出持续增加,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稳步提高。同时,在面临多国差异性的环境规制压力下,将更多资源投入绿色专利研发、加大绿色科技创新力度成了企业最为稳妥且有效的策略选择。不同国家间差异性的环境规制能够避免同质化的相互模仿,促进企业间绿色创新的互补交流,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知识技术的流动和传播,从而协同产出更加丰富的技术矩阵,最大限度提升绿色科技研发阶段的效率。绿色创新研发投入的增加,可以有效发挥信号传递作用,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待,产生更高的顾客满意度和员工认同感,帮助企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降低企业国际生产链断链风险(冯永春等,2020)。

但当跨国企业面临多重且异质的环境规制时,企业单纯为达成政策目标从事大量的“迎合式”绿色创新,盲目开展绿色研发活动,会造成严重的资源冗余,不仅会导致创新规模大而创新质量低的情形,也会让原本应投入实质性创新的资源被浪费(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企业过于依赖政策导向而忽略市场需求,也会弱化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从技术协同和产业链的角度来看,多重环境规制政策能够产生诱导效应,促使企业增加绿色创新研发支出,但其对非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相当有限(谢荣辉,2017)。科技研发专利要想最终落地为绿色产品并推向市场,则必须与其他配套性技术创新搭配。当跨国公司面临不同国家间多重且异质的环境规制时,不得不将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不同方向的绿色创新活动,以满足不同国家的环境规制。此时,过度的绿色研发投入挤占了对非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资金支持,过度专注绿色研发降低了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并最终导致企业绩效的下降(Duus,2021)。Nagji和Tuff(2012)提出企业投资“黄金比例”的经验法则,即公司创新预算的70%应该用于开发核心价值产品,20%用于相关创新,10%用于转型创新。尽管这一“黄金比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多重异质性的环境规制使得企业过度加大对绿色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从而挤占和忽视配套创新投入,导致绿色技术创新专利可能由于配套技术的缺乏而难以落地转为实际产品,最终反而不利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和长期绿色竞争力的提升。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环境规制具有跨境传导效应,国外环境规制会影响本国企业技术创新。

假设2:环境规制差异度引发的策略性创新和投资非效率能够提高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但降低了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

四、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构建如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其中,i表示上市公司个体;t表示年份;Yit表示被解释变量;Xit表示核心解释变量;Controlsit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γi和γt分别代表个体和时间层面的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lskjyf)和绿色科技成果转化效率(lscgzh)。变量测算过程中,参考肖仁桥等(2022)的做法,两阶段效率均采用DEA-SBM模型计算。在绿色科技研发阶段,选取企业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支出和绿色投资支出作为初始投入,以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数作为中间产出指标。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对“绿色专利”进行明确分类,因此本文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0年发布的环境友好型国际专利分类索引列表来识别企业的绿色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将绿色技术分为替代能源生产类、交通运输类、节能减排类、废弃物管理类、能源节约类、农业/林业类、行政监管与设计类、核电类等八大领域,共涉及200多个环境友好主题。上市公司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

在绿色科技成果转化阶段,本文设定中间投入为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和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数,而以企业绿色销售收入、企业污染排放指数和企业能源消耗指数作为最终产出指标。其中,上市公司污染排放数据主要核算上市公司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总氮量、总磷量、二氧化硫量、氮氧化物量、烟尘量,统一标准化处理后根据熵值法计算相应的污染排放指数。核算上市公司的耗水量、耗电量、煤炭使用量、天然气使用量、汽油使用量、柴油使用量、集中供热量,并根据能源换算系数计算出上市公司能源消耗指数(统一折算为标准煤)。

2.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环境规制差异指数(Differenceit )。首先,本文基于Climate Policy Database数据库,统计了中国和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地区)的气候政策在各大类、小类及方向上的强度,按数据库披露的五档水平对不同的强度值赋分,并计算出70余个国家与中国在环境规制大类、小类及方向上的差距。Climate Policy Database数据库由新气候研究所(New Climate Institute)在瓦赫宁根大学和荷兰环境评估署(PBL)的支持下创立,旨在收集全球各国有关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的信息,将其矩阵化并进行比较。该数据库覆盖范围广泛,更新及时,数据处理标准,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后,本文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法来测算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关于环境规制的逐年差异度。本文通过箱线图分析发现差值d不存在异常值,且通过正态性检验,表明可以使用配对样本t检验法进行差异分析。t检验过程中的Cohen's d值表示效应量大小,该值越大说明差异越大,可用于衡量两个组之间的差异。通常情况下,效应量小、中、大的Cohen's d值区分临界点分别是0.2、0.5和0.8。

最后,本文结合我国A股上市公司海外关联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分年度计算每一个上市公司在不同国家的海外关联公司期末投资额占当年该公司海外投资总额的比重,并以此比重作为权重,乘以海外关联公司所在东道国与我国环境规制的差异度,最后将该上市公司所有海外关联公司加总,计算该公司当年所面临的环境规制全球总差异度。这里将上市公司海外关联公司包含范围设定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联营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合营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对其海外子公司的控制程度和股权占比,本文删除股权占比小于10%的海外关联公司。

3.控制变量

借鉴钱丽等(2018)和肖仁桥等(2022)的研究,本文选取企业规模、企业年龄、CEO是否拥有绿色经历、股权性质、排污费、绿色管理创新评分、行业赫芬达尔指数、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净资产收益率等作为控制变量。其中企业规模(Size)用公司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企业年龄(lnage)采用公司年龄的自然对数;CEO是否具有绿色经历(CEOGRYN)与企业资金投入绿色项目决策有关;股权性质(STATEYN)探究公司所属权是否为国企;排污费/环境保护税(Envitax)衡量企业在绿色环境治理方面的支出;绿色管理创新评分(EnGMra)控制了公司内部绿色管理能力;赫芬达尔指数(HHIA)控制企业所处行业的垄断竞争程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Rdspend)控制了企业的研发投资情况和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净资产收益率(ROE)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和绿色创新投资的资金保障能力。

4.数据来源

本文衡量国际环境规制差异的数据来源于Climate Policy Database数据库,上市公司相关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和CCER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本文对数据作如下预处理:(1)剔除在观测期内ST、*ST、PT和退市等特殊处理的上市公司;(2)剔除金融保险类企业;(3)剔除当年退出投资东道国的海外关联公司;(4)剔除重要财务数据缺失严重的上市公司。为避免极端值影响,实证过程中所有变量均进行(0.05,0.95)的缩尾处理。经过上述筛选、匹配和删减,最终获得2007—2022年间5936条观测值,数据结构为非平衡面板,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由表2基准回归结果可知,环境规制差异与第一阶段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显著正相关,与第二阶段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显著负相关,验证了本文研究假设1和假设2。回归结果表明,企业面对的环境规制差异度越大,企业可能选择将更多资源集中到绿色科技的研发上,重新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调整资源配置结构,从而使得绿色专利等产出显著增加,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得以提升。

但绿色专利产出只能表征企业在绿色创新价值链前期阶段所取得的成就,而技术创新与转化是一个长链条的复杂过程,不仅包含从资源投入到科技产出,同时还包含科技产出实际落地转换为市场商品。单纯增加创新研发投入或为满足政策要求而进行的策略性创新活动,不仅难以将绿色科技专利转化为富有市场前景的绿色商品,同时也会造成企业内部资源要素的扭曲,造成资源的无意义浪费,反而会降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最终损害企业长期可持续的绿色竞争力。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注:括号内为稳健标准误;***、**、*分别代表1%、5%和10%的统计显著性,下同。

(二)稳健性检验

1.重新测算核心解释变量

基准回归中用配对样本t检验法中的Cohen's d值来衡量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环境规制差异度的大小,为避免研究结果受到核心解释变量测算方法的干扰,本文使用相关系数法和计数差异法来重新测度。相关系数法是先测算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环境政策的线性相关度,然后以相关系数的倒数作为两者之间差异度大小的衡量标准。相关系数越大,其倒数越小,表明两者之间的差异越小。计数差异法则是先直接计算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所有环境政策方向上的强度差值,然后对差值取绝对值后加总,差值越大,表明两者间差异度越高。相关系数法(变量符号:Corr)所得结果见表3第(1)至(2)列,计数差异法(变量符号:Calcu⁃late)所得结果见表3第(3)至(4)列。分析结果可知,在更换核心解释变量测度方法后,环境规制差异度与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显著正相关,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显著负相关,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

2.变化被解释变量测度指标

本文从绿色创新的持续性角度重新测度企业绿色创新效率。参考何郁冰等(2017)的研究,采用绿色创新投入可持续性(IIP)和绿色创新产出可持续性(OTP)指标,其主要思路是将持续创新作为“片段式”变量,通过创新投入指标(绿色研发经费)和创新产出指标(绿色销售收入)的前后期对比来反映创新的持续程度。具体方法为:令企业在第t年的创新持续性等于企业在第t-1与t年间的绿色研发经费(或绿色销售收入)之和较第t-2与t-1年间的绿色研发经费(或绿色销售收入)之和的环比增长率,再乘以第t-1与t年的研发经费(或绿色销售收入)之和。绿色创新投入可持续性和绿色创新产出可持续性的结果见表3第(5)至(6)列。分析结果可知,国际环境规制差异对企业绿色创新投入可持续性有正向促进作用,但抑制了企业绿色创新产出可持续性,核心解释变量系数的符号符合理论预期。

表3 稳健性检验

(三)内生性处理

为解决环境规制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借鉴Hering和Poncet(2014)以及杜龙政等(2019)的研究,使用空气流通系数差异度(ACR)作为环境规制差异度的工具变量。空气流通系数等于风速乘以边界层高度,假定空气污染物排放量相同,则空气流通系数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地区空气质量,进而影响环境规制政策。因此,空气流通系数与环境规制之间存在相关性,且空气流通系数取决于自然地理环境,与企业绿色创新科技研发和绿色成果转化之间不存在作用机制,满足工具变量的外生性要求。风速和边界层高度数据来源于欧洲中期天气预报中心的ERA-Interim数据库,采用差值法计算差异度。表4第(1)列汇报了工具变量法第一阶段结果,空气流通系数差异度与环境规制差异度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且通过相关检验,符合理论预期。表4第(2)列和第(3)列汇报了工具变量法第二阶段结果,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上升提高了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但降低了企业长期内的绿色成果转化效率。

本文还使用差分GMM来估计环境规制差异性影响的滞后效应及企业绿色创新的自平衡特征,实证结果见表4第(4)列和第(5)列。分析结果可知,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一阶滞后项依旧显著,且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这表明各国间环境规制差异所带来的影响具有长期性,规制差异或标准不统一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扭曲影响是长期性的。同时,企业自身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绿色成果转换效率的一阶和二阶滞后项均显著为负,表明企业内部存在着自平衡“稳定器”,当企业在前一年研发投入过高或成果转化率过低时,企业会进行自主调节,在下一年减少过度绿色投资或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从而保障企业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表4 内生性处理

(四)异质性分析

1.融资约束

考虑到融资水平是企业绿色创新的重要保证,融资约束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创新行为和创新绩效。本文使用SA指数来衡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并以年度均值为阈值进行分组回归,回归结果见表5第(1)至(4)列。

分析结果可知,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环境规制差异度对其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异质性影响越显著,其可能原因在于,当市场外部环境处于高度不确定时期,出于安全性和收益性考虑,银行会提高发放贷款的标准,产生“惜贷”与“慎贷”行为,企业外部资金获取更加艰难。此时,融资约束越高的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策略性创新,通过短期内研发更多较低水平的绿色专利向市场释放信号,以此来抬高自身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资金扶持和政府补贴,有效提高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

但由于企业本身处于融资约束之中,其产品结构会预防性地收缩,无力承担更多的专利成果转化,融资约束的现实也使得企业对新科技的运用和转化更加保守,因而其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会下降。融资约束程度低、自身资金充沛的企业则更有能力抵御外部风险和市场变量,按照自身规划灵活调整创新活动的资金分配,平稳过渡、稳步发展,因而环境规制差异度对其绿色创新的影响较小。

表5 融资约束和数字化程度异质性分析

2.数字化转型程度

考虑到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会影响其绿色创新效率(刘海曼等,2023),本文借助文本分析的爬虫功能,对企业年报中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特征词进行搜索统计,使用总词频来刻画数字化转型程度。以企业所处行业数字化转型程度的年度中位数为阈值,将企业分为低数字化转型程度和高数字化转型程度两组,分组回归见表5第(5)至(8)列。

分析结果可知,数字化转型程度越低的企业,环境规制差异度对企业绿色创新价值链两阶段的异质性影响越显著,对数字化转型程度高的企业则不明显。其原因在于,数字化转型能够使企业利用数据信息的高效整合,打破“时空限制”,提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可能性,提高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使得企业更有底气而无须过度迎合政府政策。同时,数字化转型程度越高的企业,能够推动企业内部数据信息的快速流动并输出为市场价值,减少投资者信息搜寻和契约签订等外部交易成本,提高企业对供应链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能力,以及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使其面对各国差异性的环境规制更能“游刃有余”,着力于自身长期绿色竞争力的培育。数字化转型程度越低的企业则因自身能力有限,受到异质性环境规制的影响波动明显。

3.低碳城市试点

考虑到企业绿色创新活动不仅与国际市场宏观环境规制相关,也会受到其所处地级市环保条例执行力的影响,因此企业所处地区是否为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地区会对其绿色创新策略产生显著影响。本文依据《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展评估报告》中2010年以来我国分三批实施的81个低碳城市试点,判断企业注册地当年是否为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地区,分组回归见表6第(1)至(4)列。

分析结果可知,若企业所在地为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地区,则环境规制差异度对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影响不显著。可能原因在于,我国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不仅设定了完整的宏观产业规划体系,同时还设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建立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等具体目标,使得每一个企业都要扎实推进绿色减排政策,通过生产末端的实际减排降污成果来考核企业绿色创新绩效,这无疑会减少企业的策略性和投机性行为,有助于企业真实绿色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低碳城市试点地区与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的重合度较高,碳排放交易试点也能使得企业绿色创新成果不仅可用于自身绿色化转型,也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更高的外部收益,从而增强企业从事实质性突破性绿色创新的内生动力。

表6 低碳城市试点和重污染行业异质性分析

4.重污染行业

考虑到企业绿色创新行为不仅受到自身特征和所处地区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其所处行业的影响,重污染行业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其绿色创新投入意愿和动力明显不同于其他企业。基于此,本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2008年制订的《上市公司环保稽查行业分类管理目录》,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个行业认定为重污染行业,其余行业为非重污染行业,对其进行分组回归,回归结果见表6第(5)至(8)列。

分析结果可知,重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差异度对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影响显著性相对较低,可能原因在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污染排放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外部性,是政府部门和社会民众监督的重点对象,本身受到各级部门的监督审查就较为严格苛刻,投机性和迎合式绿色创新成功概率较小,环境规制对能源节约和替代能源生产两类绿色创新的诱发作用更为明显(徐佳和崔静波,2020),因而国际环境规制差异度对其环保投资低效率和策略性创新的影响较小。同时,分析数据占比可知,重污染行业在总体样本中所占比重较小,我国的重污染企业又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背景企业,这些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和垄断竞争能力较高,其“出海”意愿和海外市场投资占比相对较低,因而国际社会环境规制变化对其影响相对较弱。

(五)机制检验

本文首先检验环境规制差异度对机制变量的直接影响,然后以交互项的形式验证机制路径的存在。

1.策略性创新

不同于以往研究简单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作为探索性创新、将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策略性创新的研究方法,本文借鉴Guan和Liu(2016)、宋华盛和曹婷婷(2023)的方法,依据IPC专利分类号将上市公司申请的绿色专利划分为探索性创新和利用式创新,然后计算企业当年利用式创新与探索性创新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策略性创新程度。比值越高,表明企业策略性创新的倾向越强。探索性专利的判定方法是:以IPC专利分类号前4位为基础,选择5年窗口期,若某企业当年申请专利的IPC分类号与之前5年窗口期内申请专利分类号有重复,则将分类号重复出现的专利技术视作利用式创新;若分类号5年内未重复出现,则视为探索性创新。策略性创新机制检验结果见表7第(1)至(3)列。

分析结果可知,环境规制差异度对企业策略性创新的影响显著为正,同时交互项系数满足理论分析预期,即企业在面临多重异质的环境规制时会更多地转向策略性创新,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绿色创新研发效率,但降低了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企业综合绿色竞争力的提升不仅取决于知识创造阶段的技术研发效率,更取决于技术成果转化的商业化进程。单纯为满足政策法规要求而进行迎合式的策略性创新,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企业创新专利产出和获取更多的政府扶持补贴,但其创新研发成果不具备实际应用价值,难以转化为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并获取经济效益,长期内反而损害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品牌形象(乔朋华等,2022)。

2.投资非效率

本文首先借鉴张琦等(2019)的方法,收集整理上市公司在污染预防、生态环境治理、绿色低碳生产等方面投资支出的数据,如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节能除尘、废气废渣、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清洁生产等。然后参考毛捷和管星华(2022)的研究,使用Richardson模型测算上市公司环保投资非效率程度。投资非效率可分为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本文重点测算上市公司由环保投资过度而引发的投资非效率。环保投资非效率机制检验结果见表7第(4)至(6)列。

分析结果可知,环境规制差异度对企业环保投资非效率的影响显著为正,同时环保投资非效率与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交互项系数在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中显著为正,在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中显著为负,符合理论分析预期。在国内外多样且方向各异的环境规制下,企业为满足合法性要求,不得不将大量资源投入绿色环保科技的开发过程,产生投资过度。尽管这能够促进绿色科技研发效率的提高,却会挤占产品转化过程中其他配套科技的创新,在“木桶效应”的影响下,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反而降低。同时,企业单纯为追求政策补贴而盲目开展绿色研发活动,容易忽略市场导向,造成资源冗余和创新补偿效应不明显。过度的政府干预和急功近利也会降低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面临市场接受度低、缺乏市场推广竞争力、成果转化渠道不畅等问题,阻碍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

表7 机制检验结果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环境规制差异度影响企业两阶段绿色创新效率理论,运用2007—2022年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差异度对跨国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和绿色成果转化效率的影响,并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第一,环境规制的影响具有跨境溢出效应,尽管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上升会倒逼企业提升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但会降低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这一结论在更换变量测度方式、消除内生等多种检验中均稳健有效。

第二,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上升主要通过诱发企业策略性创新和环保投资非效率,进而对企业绿色创新价值链两阶段的效率产生了不同影响。环境规制差异度的加剧使得企业更加倾向于申请成功概率高、技术难度低的策略性创新,同时在短期过度加大环保投资力度,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绿色科技研发效率,但降低了企业绿色成果转化效率,不利于企业长期绿色竞争力的提升。

第三,异质性分析发现,企业自身融资约束程度的降低和数字转型能力的提升,能够提高企业绿色创新的资金保障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降低环境规制差异度的影响。企业所处地区若为低碳城市试点地区,则不仅政策外部压力能够降低企业投机性创新行为,同时绿色创新成果的外部化收益也能增强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内生动力,有助于减弱环境规制差异度的影响。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受到了更为严格苛刻的环境规制,加之其自身特征,环境规制差异度对其绿色创新两阶段效率的影响不显著。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各国间环境规制差异度的上升会损害企业的长期绿色竞争力,各国政府部门应当在满足自身实际发展所需的前提下,努力协调各方诉求,尽可能提升政策法规的协调性和标准制度的一致性,打破地区间环境规制差异导致的隐性贸易投资壁垒,降低企业国际化经营和研发布局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本,促进绿色创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高效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政府部门在立足地区发展特色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升国际国内环境法规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大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力度,提升企业绿色创新资源反向溢出的可用性。同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修订企业绿色创新补贴和减排降污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实质性创新的企业予以财政精准扶持,避免企业“迎合式”或“运动式”创新,鼓励企业更多地从事突破式颠覆式创新。

第三,企业应合理选择海外市场扩张规模,避免覆盖范围过大导致制度性差异过大,进而损害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特色优势跨国转移效率。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提升自身融资能力和数字化转型程度,在复杂多变的环境规制压力下,将环境规制外在压力转化为内部创新动力,提高原创性、颠覆性绿色技术创新的意愿和能力,优化自身资源总体配置,构建面向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从而稳步可持续地提升长期绿色竞争力。

作者简介

路玮孝,辽宁大学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博士后,从事数字贸易、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余淼杰,1976年生,联合国国际经济学会会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青基金获得者。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辽宁省纪检监察协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系全球经管类前1%高引论文经济学者,也是迄今为止唯一获得“英国皇家经济学奖”的华人学者。是首届青年长江学者(2015年)、北京市卓越青年科学家、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商务部经贸政策咨询委员、财政部“中美研究智库联盟”理事、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名誉教授、俄罗斯联邦财政金融大学国际顾问理事、美国戴维斯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博士。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理事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财经预算工作联系代表、辽宁省社科联副主席、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委员。被联合国、亚洲发展银行、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参事室和多个地方政府聘为专家顾问,被专门邀请到联合国总部做中国经济发展报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余淼杰教授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和中国经济发展,曾在Economic Journal、Review of Economics & Statistic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国内外顶级、一流期刊上发表论文近二百篇,出版中英德文专著、教材、时评随笔32部。任经济学国际顶刊Economic Journal副主编、国际著名学术期刊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副主编,商务部《国际贸易》名誉主编,《辽宁大学学报》主编、《日本研究》主编、《长安大学学报》执行主编。

曾获得教育部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三次)、吴玉章人文社科研究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五次)。代表著作《加工贸易与企业生产率》获刘诗白经济学奖、胡绳青年学术研究奖、全国贸易发展研究奖、中国青年经济学家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就奖、北京市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在北大百廿校庆中,作为优秀中青年教师代表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专门接见。作为国家杰青25周年优秀代表参加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高规格座谈会。2024年作为全国人大青年代表团成员访问俄罗斯联邦议会及地方杜马。作为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列席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作为中方高水平大学校长代表出席中意校长论坛和中白校长论坛。

韩鹃羽,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绿色低碳、贸易协定与企业创新研究。